进入 刘作翔 的专栏 进入专题: 自由 安全 。
第二个基本事实是,唐慧的女儿乐乐在那个宾馆卖淫3个月,绝对不可能是强迫的结果。在这个信念主导下,这些人士往往公式化地认定,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冲突时,有正当性的一方权利无限,向相对方提出无论多苛刻的要求也表示理解、支持,至少不反对。
由于发育较早等可能的原因,这个年龄段的女孩看起来像她曾自称的15岁那样,是完全可能的。这也是造成唐慧案处理过程法治濒临完败的重要原因。他们往往持有的第二大信念叫做正当者通吃或受害者通吃,这条信念适用于他们评判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。而且,她许多行为从法律上看是应该受到惩罚的,不应该继续纵容他。作为宪法学教研人员,我一直习惯于呼吁公权力组织选择和站稳法治的立场,严格依法办事。
这两篇文章,对于促使舆论界激发法治精神,理性反思唐慧案迄今为止的情况,非常必要而及时。我不知道在形成这个判决的过程中法外机构是否起作用、起过什么作用,但我觉得若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,两级法院几上几下,不至于做出如此离谱的终审判决。这是体系解释的当然结论。
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否则,仅仅是抽象地谈言论自由或断言警方选择性执法,是以一种同样无视法律的方式在轨道外开战,即便赢了这一仗,也会输掉法律人的专业精神。很多人编造恐怖信息,目的就是为了泄愤。法律解释与适用有它的专业性。
因此,该罪在客观上大多表现为说话,而不是干事宣称已经在长三角沿岸都安装了炸弹,信息内容固然是一个已经实行的犯罪行为,但即便是沿岸居民大概对此也不会相信和关心,恐慌自然也就无从谈起。
否则,仅仅是抽象地谈言论自由或断言警方选择性执法,是以一种同样无视法律的方式在轨道外开战,即便赢了这一仗,也会输掉法律人的专业精神。任何针对司法机关的批评,也应当是推进和逼促其回归到专业化、法治化的轨道中。什么叫做恐怖信息?它首先意味着,当该信息内容为真时,必须足以使得社会一般人感到恐怖。反对方认为没有人会把吴的言论当真,甚至举例自己就看淡各种威胁。
据报道,吴虹飞女士因表达我想炸建委被拘一案,涉嫌的罪名是编造恐怖信息罪。肯定了泄愤,不等于就能否定了犯罪。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来源:《南方周末》2013-08-01 进入专题: 因言获罪 吴虹飞案 。另一方面,能够保证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衔接。
但肯定方会反驳说,近期事故频出且吴虹飞微博有众多粉丝传播,而且其他与事无关者,怎么能够代表那个建委里面的人说,看到被炸言论时也不会产生心理恐慌呢?涉及危害程度的判断,往往见仁见智。这些公共讨论都是有价值的,但是在专业上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成立犯罪,关键还是要看它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。
对于这类行为,最多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就可以了。这个罪规定在刑法第291条第2款中,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,或者编造爆炸威胁、生化威胁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,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法律解释与适用有它的专业性。这是体系解释的当然结论。第二,用泄愤、表达不满为吴虹飞开脱也没什么效果。对恐怖信息的第二层限制是,其内容应当足以使社会一般人信以为真。就此而言,吴虹飞的行为不构成编造恐怖信息罪。很多人编造恐怖信息,目的就是为了泄愤。
而且,泄愤于无辜者,显然是比恶作剧更加恶劣的动机。因此,一个人表示已经在某处安装了炸弹与我想要炸某处的区别就在于,前一个信息中涉及的爆炸罪已经进入预备或实行阶段,后一个信息中,仅仅是传递出一个犯意表示,还远未开始实施。
编造恐怖信息罪要惩罚的行为,本来就是编造恐怖信息,而不是实施恐怖活动。泄愤只是一种主观动机,动机通常不影响定罪,只可能影响到量刑。
今天的互联网和自媒体高度发达,不满言论所在多有,因言获罪者也屡见不鲜,公众有理由超越吴虹飞的个案去追问,到底讲哪些话会涉嫌犯罪?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究竟在哪里?法律人需要为此提供一个客观明确的标准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3项禁止的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,所处理的正是那些虽不构成编造恐怖信息罪,但像吴虹飞女士那样宣称我想要炸某处的扬言行为。
第三,讨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也不是很有效的角度。这些话通常情况下也都是气话、玩笑或戏言,如果说的是真话且具体实施,那就不是编造虚假信息,而可能是更加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甚至恐怖活动犯罪了。从刑法第291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,编造恐怖信息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处在同一款中,共用同一个法定刑,因此两类行为的不法程度具有相当性,既然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明确要求有投放行为,相对应地,编造恐怖信息罪中的恐怖信息也应当达到犯罪实施阶段。(编者注:据律师消息,吴虹飞被决定行政拘留十天,罚款500元,8月2日上午10点前释放)第一,用气话、玩笑、戏言为吴虹飞辩解意义不大。
因此,该罪在客观上大多表现为说话,而不是干事。法律人的技艺,就在于把一个公共话题转化为一个法律问题。
在吴虹飞是否犯罪的各种辩论中,有些问题需要澄清。更重要的理由是,今天的互联网和自媒体高度发达,不满言论所在多有,因言获罪者也屡见不鲜,公众有理由超越吴虹飞的个案去追问,到底讲哪些话会涉嫌犯罪?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究竟在哪里?法律人需要为此提供一个客观明确的标准。
若信息内容涉及犯罪(爆炸、投毒等),则应是已经进入实行阶段,或者至少是为了犯罪,准备工具、制造条件的预备阶段。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仅仅是表示犯意,而没有付诸任何实际行动的,不构成犯罪,发布这种信息也不可能给社会带来恐慌。这不是一个泛泛的主观感受,而是存在明确客观的标准。一方面,能够满足刑法内部的体系自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历史的产物,它在建国初曾代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,宣告新中国的成立,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,制定了临时宪法文件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》。
这是目前政协方面关于外籍人士是否能当政协委员的最权威表态,但我们发现这一问题并未因上述回答而当然地得到解决。这样,从宪法惯例的意义上来认识政协及其活动,才能理解政协在中国政治生活中所发挥的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。
庄佩源的伯父庄世平曾在香港创办南洋商业银行,系爱国爱港人士的杰出代表,他从1959年起历任第二至第六届全国人大代表,第六届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,第七、八、九届全国政协常委。最近有报道称,美籍华人庄佩源当选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政协委员。
其本身也曾被作为国家机关而制定有专门的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》加以规范。来源:《东方早报》2013年2月6日。
虽然他是站在西方学者的立场,从西方的角度看待和分析问题,但却能够看到继受法律的独立自主,看到继受主体的自愿和继受的局限,即不能否定原有本土文明的存在及其继受后的继续存在。 [阅读]
最后,我们要说,比较法学是一种从个性之中寻求共性,从个别规则之中寻求共同规则的科学,是一种超国家、超地域、超民族的人际法学,是世界法律进步和法律融合必不可少的手段。 [阅读]
第二,已查明的客观事实可以被法律的证据规则所排斥。 [阅读]
在此意义上,孟德斯鸠以来西方一些学者的观点是有道理的,即:一般地说,法律,在它支配着地球上的所有人民的场合,就是人类的理性。 [阅读]
正如命令某人到达彼岸,就应当让其使用船只或通过桥梁一样。 [阅读]
从效力上看,前两种往往居于较高的规范位阶,后两者通常属于具体的操作规则。 [阅读]
两相比较而言,人治理论主要借助官员的个人理性,一种不受普遍规则约束的现场理性来全权处理一切社会事务,法律只是办事的参考。 [阅读]
[52]它主张要从现在而不是从当时出发来进行解释。 [阅读]